国务院关于同意新增部分县(市、区、旗)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批复(2016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的请示》(发改规划〔2016〕138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的新增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市、区、旗)名单。
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定位,合理调控工业化城镇化开发内容和边界,保持并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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