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关于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出)口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药监安〔2001〕5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进一步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出)口的管理,充分满足医疗、教学和科研的合法需求,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维护和促进正常贸易,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进(出)口实行进(出)口准许证管理制度。
二、 任何单位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见附件1、2),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标准品及对照品,不论用于何种用途,均需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或《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见附件3、4、5、6),方可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三、 携带医疗机构自用的少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出境的,需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携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证明》(见附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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