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南京海关驻禄口机场办事处调整为南京禄口机场海关的批复(2004年)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海关的请示》(苏政发〔2000〕13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将南京海关驻禄口机场办事处调整为南京禄口机场海关(正处级),隶属南京海关。
二、
核定南京禄口机场海关人员编制31名,在南京海关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不另增加编制。以上人员主要从应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及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
南京禄口机场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负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务院
二〇〇四年九月十六日
-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2017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决定(199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1999年)
-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7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2006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乡村振兴局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的通知(2022年)
- 国务院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开放创新综合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2015年)
- 关于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201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的决定(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