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医类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法医学各专业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法医类司法鉴定依据所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分为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等。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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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年远景目标的批复(2017年)
-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 “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年)
-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200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西兰领事协定》的决定(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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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者职业道德规范(试行)(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