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河南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试点的批复(2021年)

河南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
你们关于在河南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试点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在河南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试点,试点期为自批复之日起3年,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 试点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开展。试点品种为已取得我国境内上市许可的13个非处方药,试点目录由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等部门联合印发,试点期内原则上不再扩大试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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