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2015年)
保险业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领域。保险业信用体系是以法规制度和契约标准为依据、以信用记录和信用信息系统为基础、以树立和弘扬诚信文化理念为内在要求、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为约束的行业治理机制。加强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行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对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提升保险业发展质量和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制定本规划。规划期为2015-2020年。
一、 基本现状和形势要求
(一)
基本现状
近年来,保险业高度重视信用体系建设并取得积极进展和成效。实施了《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等监管规定和办法,保险业信用建设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建立了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系统、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全国车险信息共享平台、财产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助查询平台等监管信息系统,保险业信用记录共享平台初步搭建。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和理赔难,系统整治和规范市场秩序,对违规失信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保险经营行为不断规范,行业形象和社会信誉明显好转。积极开展保险诚信教育,推动保险诚信文化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广大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的诚信意识不断增强。
然而,与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广大消费者的期待相比,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仍存在较大差距。主要是: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统一的信用记录制度和平台尚未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有待加强;保险征信系统和信用服务体系尚未形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尚不健全,信用体系的市场治理功效有待发挥;保险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偏低,销售误导、惜赔拖赔、弄虚作假、不正当竞争、骗保骗赔等不诚信现象依然存在。
(二)
形势要求
保险是基于最大诚信的制度安排,诚信是保险业发展的基石。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对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加快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是推动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保险业作为经营风险和信用的特殊行业,具有专业性、负债性和长期性,因而比其他行业更看重诚信,更强调契约精神。没有诚信,保险业就会丧失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加强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可以减少或避免保险经营中的各种风险,促进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
加快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是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当前,保险业仍不同程度存在销售误导、理赔难等不诚信问题,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给保险业的形象和信誉造成不良影响。加强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有助于将诚信贯穿到保险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全方位、高品质的保险服务。
加快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是推进保险监管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市场化、信息化是保险监管现代化的重要特征。然而,长期以来保险监管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治标多、治本少,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加强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可以使保险监管运用多种手段规范市场行为,提高保险监管的有效性。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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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2014年)
-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0年)
- 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促进寿险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2009年)
-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
-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2004年)
- 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8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