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保山地区设立地级保山市的批复(2000年)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保山地区设立地级保山市的请示》(云政发〔2000〕141号)及有关补充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保山地区和县级保山市,设立地级保山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隆阳区。
二、 保山市设立隆阳区,以原县级保山市的行政区域为隆阳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上巷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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