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有关要约豁免申请的条款发生竞合时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8号(2011年)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6号,以下简称《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对可以提出要约豁免申请的情形作了规定,并设置了不同的申请程序。近来,一些申请人及其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多次向我会咨询,当申请人同时符合《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时,可否选择其中一条适用。为明确《收购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有关规定提出适用意见如下:
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人同时符合《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时,可以自行选择其中一条作为申请豁免的依据。
- 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管理规范(试行)(2010年)
-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1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2024年)
- 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家级抗战纪念设施、遗址名录的通知(2020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2019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2010年)
- 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麻黄草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201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的决定(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