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2005年)

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
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
国函〔2005〕88号
财政部、国资委、劳动保障部:
你们《关于妥善解决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问题的请示》(财企〔2005〕12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你们上报的《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 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要按照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开的原则,首先选择部分城市和中央企业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开。
三、 试点工作的主要责任在地方。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具体试点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周密安排,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指导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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