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级税务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涉案数额、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督办管辖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对跨越多个地区且案情特别复杂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本级税务局查处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税务局督办,并提出具体查处方案及相关建议。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具体督办事项由稽查局实施。
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督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主要包括:
(一)国务院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的案件;
(二)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批办的案件;
(三)在全国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税收违法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
(五)国家税务总局认为需要督办的其他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督办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范围和标准,由本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分别确定。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标准、时限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税收违法案件,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案情复杂程度和查处工作需要确定督办案件。
省以下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报告的范围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分别确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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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202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2003年)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
- 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2006年)
-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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