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安康地区设立地级安康市的批复(2000年)

陕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安康地区行政公署实行市管县体制的请示》(陕政字〔2000〕24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安康地区和县级安康市,设立地级安康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汉滨区。
二、 安康市设立汉滨区,以原县级安康市的行政区域为汉滨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五星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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