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02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来,各部门、各地区按照《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在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积极认真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目前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经过广泛深入地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各部门、各地区要研究并及时处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的后续监管和衔接,防止出现管理脱节。要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继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实行政务公开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及其他有关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
附件: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89项)
国务院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
-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2002年)
-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粮食局供销总社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发挥骨干企业积极作用健全和完善政府对大宗农产品市场调控体系和机制的通知(2010年)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2004年)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4年)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