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的决定(2018年)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民航总局令第188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91.321条(b)款修改为:
“(b)按照本规则运营的航空器应当接受局方进行的年度适航性检查,符合本规则的要求并获得适航证签署或者其他方式的签署后才能继续投入使用。如果航空器长期处于停用的存储状态,可以在将其适航证件交回局方后不进行年度适航性检查,但应当在再次投入使用前完成一次适航性检查。”
二、
在E章设备、仪表和合格证要求增加一条,作为第91.400条:
“第91.400条民用航空器的设备、仪表要求
“除经局方批准外,按本规则运行的航空器应当安装或者配备本章所要求的设备和仪表。”
三、
将第91.703条(a)款修改为:
“(a)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证申请人可以向局方申请下列一个或者多个种类的运行:
“(1)一般商业飞行;
“(2)农林喷洒作业飞行;
“(3)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
“(4)训练飞行(运动驾驶员执照和私用驾驶员执照的训练飞行无需申请);
“(5)空中游览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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