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
第二条
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县(不含县城城区)以下的乡镇、村庄、学校,以及国有农(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和连队饮水不安全人口。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按照“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的原则由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负总责,中央给予指导和资金支持。
“十二五”期间,要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与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兵团签订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书要求,全面落实各项建设管理任务和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实现规划目标。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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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2022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2020年)
- 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0年)
-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2005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