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2005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10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2001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10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2001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10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2023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7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关对进口货物的通关管理,加快口岸货物运输,促使进口货物收货人(包括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下同)及时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超过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产生滞报,海关依法应当征收滞报金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滞报金应当由进口货物收货人于当次申报时缴清。进口货物收货人要求在缴清滞报金前先放行货物的,海关可以在其提供与应缴纳滞报金等额的保证金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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