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年11月)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2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二、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国家提倡住院分娩。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操作规范,实施消毒接生和新生儿复苏,预防产伤及产后出血等产科并发症,降低孕产妇及围产儿发病率、死亡率。
“没有条件住院分娩的,应当由经过培训、具备相应接生能力的家庭接生人员接生。
“高危孕妇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家庭接生人员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中的“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通知(1996年)
- “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2016年)
- 团结行动共创未来——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十六次峰会第一阶段会议上的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1年)
-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四)(2009年)
-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2008年)
-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1986年)
-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7年)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2013年)
- 农业部关于促进现代畜禽种业发展的意见(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