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配置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轮椅等辅助器具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监督管理工作。民政、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负责对申请承担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的辅助器具装配机构和医疗机构(以下称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协议管理,并按照规定核付配置费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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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4年)
- 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2009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
-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2025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二〇〇〇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2000年)
- 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年)
-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