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包括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水路运输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2009年)
-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汉语国际推广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06年)
- 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哥伦比亚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中文本)(2023年)
- 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实施细则(2018年)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1年)
-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5年)
- 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管理规定(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调整银川市市辖区行政区划的批复(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2015年)
- 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