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供销总社关于完善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的意见(2009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业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农业厅(局)、农委(办)、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供销合作社: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精神,加快完善农业生产资料(以下简称农资)流通体系,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完善农资流通体系的意义
农资是重要的农业投入品,是连接工业与农业生产的桥梁,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物资保障和基础。目前,我国农资流通方式、水平、规模与现代农业和现代市场体系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下大力气推进农资流通网络建设,完善农资流通体系。
二、 指导思想和目标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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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2018年)
-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
-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199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河南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试点的批复(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20年2月20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2号(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2004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