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加强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仲裁等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其他组织或当事人的委托,有偿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依法收取费用。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行业主管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是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履行对司法鉴定机构实施年度检验、行政处罚等职责。
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任何单位不得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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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
- “十五”国土资源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三号(2003年)
- 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意见(2014年)
-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17年)
- 卫生部关于调整和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的意见(2009年)
- 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电网规划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竞赛表演产业的指导意见(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