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1995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典当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从事典当业的,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和监督检查。
公安人员到典当行执行公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条
经营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
(二)具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
(三)有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制度和相应的安全保卫人员。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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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
- 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2018年)
- 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2012年)
- 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24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0年)
-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云南省会泽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