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修改《公证程序规则》的决定(2020年)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动公证工作便民利民,提高公证服务质量,根据中央有关公证工作改革精神和决策部署,司法部决定对《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二条修改为:“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便民的原则,遵守公证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
二、 在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于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规定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公证机构能够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方式获取的,当事人可以不提交,但应当作出有关信息真实合法的书面承诺。”
三、 删除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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