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六)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
(七)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
(八)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本规则所称抄袭剽窃、伪造、篡改、重复发表等行为按照学术出版规范及相关行业标准认定。
第三条
有关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对科研失信行为不得迁就包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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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2019年)
- 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5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药品管理法有关药品标准延期执行问题的复函(2001年)
- 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2007年)
- 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1988年)
-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6年)
- 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江苏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规划范围的复函(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