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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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 正常类飞机适航规定(2022年)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
-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2020年)
- 省(区、市)邮政监管机构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2006年)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5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我国彩电行业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2014年)
- 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海水淡化产业的意见(2012年)
-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