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行为,保障发电机组安全可靠并网运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发电机组,是指包括火力发电机组、水力发电机组、核电机组(非核岛部分)、太阳能发电站和风力发电场等在内的所有发电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地(市)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理的发电机组的并网安评工作。
地(市)级以下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理的发电机组(不包括分布式发电设施)的并网安评工作参照执行。
第四条 新建、改建或扩建发电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应通过并网安评。
已运行发电机组涉及并网安全的主要设备或系统经过改造的,应按本办法进行并网安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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