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

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六条第二项第三目修改为:“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二、 将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中的“工商行政”修改为“市场监督”。
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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