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四项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经研究,现将重新核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住房城乡建设部所属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在组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基础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人事主管部门收取的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30元调整为24元。
国务院国资委所属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以及交通运输部所属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在分别组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专业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人事主管部门收取的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50元调整为40元。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人事主管部门向考生收取上述执业资格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的考试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在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核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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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2011年)
-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纠正原生效的赔偿委员会决定应如何适用人身自由赔偿标准问题的批复(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辽宁省调整营口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8年)
- 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政部关于推动传统出版和新兴出版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19年)
- 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