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分裂国家法(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
- 反分裂国家法(2005年)
- 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2024年)
- 台湾问题与新时代中国统一事业(2022年)
-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2021年)
- 中越联合新闻公报(2007年)
- 中越联合声明(2006年)
- 中越联合新闻公报(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联合声明(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联合声明(2005年)
- 中越联合声明(2005年)
- 中越联合公报(2005年)
- 中俄联合公报(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萨摩亚独立国政府联合声明(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2005年)
- 国务院2005年工作要点(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联合声明(2005年)
- 反分裂国家法(2005年)
第一条
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
第三条
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
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
第四条
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第五条
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
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最符合台湾海峡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国家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和平统一。
国家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条
国家采取下列措施,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
(一)鼓励和推动两岸人员往来,增进了解,增强互信;
(二)鼓励和推动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直接通邮通航通商,密切两岸经济关系,互利互惠;
(三)鼓励和推动两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流,共同弘扬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
(四)鼓励和推动两岸共同打击犯罪;
(五)鼓励和推动有利于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的其他活动。
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
第七条
国家主张通过台湾海峡两岸平等的协商和谈判,实现和平统一。协商和谈判可以有步骤、分阶段进行,方式可以灵活多样。
台湾海峡两岸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和谈判:
(一)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
(二)发展两岸关系的规划;
(三)和平统一的步骤和安排;
(四)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湾地区在国际上与其地位相适应的活动空间;
(六)与实现和平统一有关的其他任何问题。
第八条
“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同时,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在中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
第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23年)
- 国家能源局公告2016年第5号(2013年)
- 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2010年)
- 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应急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生物天然气产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年)
-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2003年)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5年)
- 国务院关于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建设方案的批复(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克拉玛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