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2024年)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四条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
地热、矿泉水和天然卤水按照矿产品征收资源税,不适用于本办法。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2017年)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1995年)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2019年)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23年)
-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6年)
- 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 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意见(2012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9年)
-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处理意见的通知(1999年)
- 银监会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