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调整和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的意见(2009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落实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加快农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推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现就调整和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规范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使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指导思想
调整和制订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必须从保障农民基本医疗需求出发,充分考虑国家基本药物政策,结合当地实际,保证农民基本医疗用药需求。通过严格执行新农合目录内用药,控制目录外用药比例,促进合理用药,有效控制药品费用。
二、 基本原则
调整和制订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应遵循以下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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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20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2020年)
- 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2012年)
- 国家统计局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7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2013年)
- 国务院关于2013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2014年)
- 关于以经济增加值为核心加强中央企业价值管理的指导意见(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