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2009年)
为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现就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
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
二、
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制定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相关政策问题,确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框架,确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和调整的原则、范围、程序和工作方案,审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委员会由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卫生部,承担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
制定和发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在充分考虑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保障能力的基础上,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的原则,结合我国用药特点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的要求,参照国际经验,合理确定我国基本药物品种(剂型)和数量。2009年公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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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科技教育发展专项规划(科技发展规划)(2001年)
-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全面督查的通知(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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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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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2006年)
- 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199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