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发展基金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国务院关于铁路发展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4〕52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发展基金是中央政府支持的、以财政性资金为引导的多元化铁路投融资市场主体。基金的设立和运作要按照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充分考虑铁路行业特点和发展实际,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发挥政府的积极引导和监督管理作用,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发展基金税收政策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铁路发展基金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扩大铁路建设资本金来源,贯彻国家战略意图,围绕国家发展规划目标,主要投资国家批准的铁路项目。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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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2014年)
- 公安部关于对不满十四岁的少年犯罪人员收容教养问题的通知(1993年)
- 关于对少年收容教养人员提前解除或减少收容教养期限的批准权限问题的批复(199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关于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的意见(2000年)
-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2013年)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邮政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配送管理工作的意见(2013年)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中央军委外事办公室综合办公楼悬挂国徽的函(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