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国庆期间旅游工作的通知(2014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2014年国庆节即将到来,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做好国庆期间旅游工作,根据国务院旅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落实地方政府的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承担对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的职责,切实履行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旅游安全工作的责任。要逐级落实旅游安全的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地方政府、旅游业组织者、实施者、管理者的作用,扎扎实实做好国庆期间旅游各项工作,实现“安全、秩序、质量、效益”四统一的工作目标。
二、 认真抓好旅游安全工作
要层层落实旅游安全工作责任制,确保责任到具体单位和人员;严格执行国庆期间各类旅游节庆活动的安全审查和管理制度,认真落实“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严防发生群死群伤事故;进一步完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做到一旦发生问题能够快速反应,保证信息畅通、快速跟进、措施到位,将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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