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委托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案件调查试点工作规定(2014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证券期货市场稽查执法力量,规范委托调查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证券期货市场违法案件的调查工作,中国证监会依法委托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实施部分案件的调查取证。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委托交易所对部分涉嫌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实施调查取证;采用一事一委托的方式,委托交易所对涉嫌重大、新型、跨市场等特定违法行为,实施调查取证。
第四条
交易所在委托的范围内,应当以中国证监会的名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实施案件调查;调查终结,将证据等案件材料移交中国证监会稽查执法部门或其指定的派出机构复核后,由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交易所受托实施案件调查,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措施,但需要采取查封、冻结、封存等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报请中国证监会稽查执法部门依法办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6年)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00年)
-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
- 关于规范涉外版权合作期刊封面标识的通知(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与山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
- 退役军人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档案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利用工作的意见(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