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资料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活动中所获取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深海资料作用,保护深海资料汇交人权益,促进深海科学技术交流、合作及成果共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活动获取的各类深海资料的汇交、登记、保管、使用和国际交换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实行深海资料统一汇交与集中管理制度,积极推进深海资料共享利用,保障汇交人的合法权益。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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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9年)
-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2007年)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
- 国务院关于成渝城市群发展规划的批复(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
- 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2016年)
- 国务院关于江苏省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2006年)
- 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2017年)
-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