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情报人员培训工作,加强对民用航空情报培训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结合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从事民用航空情报工作以及民用航空情报培训工作的专业人员和机构。各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和民用航空情报培训机构(以下简称航空情报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相应的培训、管理实施办法。
航空情报培训机构是指符合条件的担任基础培训的院校及其他民用航空情报培训机构。
第三条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分为民用航空情报基础培训和民用航空情报岗位培训。
民用航空情报基础培训(以下简称基础培训),是为了使受训人具备从事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在符合条件的航空情报培训机构进行的初始培训。
民用航空情报岗位培训(以下简称岗位培训),是为了使受训人适应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由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组织进行的培训。岗位培训划包括岗位资格培训、业务提高培训和新技术培训。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大纲,由民航局统一制定。各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和航空情报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民航局制定的情报培训大纲并结合培训的具体类别和内容,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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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1990年)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
- 1999年美国的人权纪录(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十二五”时期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成绩突出的省级人民政府给予表扬的通报(2016年)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的决定(202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1996年)
- 城市绿化条例(2011年)
-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