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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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1.0.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的若干意见》及《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推进北方采暖地区建筑节能工作,指导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制定本技术指南。
1.0.2
对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在室内温度达到设计标准的前提下,保证在热源端实现预定的节能目标。各地应根据地理气候条件、经济和技术水平、工作基础等情况统筹考虑、分步实施、科学论证,制定技术实施细则。
1.0.3
本导则应用时,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规范或规定。还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积极采用先进技术,不断使计量供热系统和多样化采暖方式更加完善、可靠、经济合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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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等两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1998年)
-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57年)
-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199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24年)
- 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意见(2003年)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
- 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申请代理机构管理办法(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