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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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1.0.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的若干意见》及《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推进北方采暖地区建筑节能工作,指导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制定本技术指南。
1.0.2
对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在室内温度达到设计标准的前提下,保证在热源端实现预定的节能目标。各地应根据地理气候条件、经济和技术水平、工作基础等情况统筹考虑、分步实施、科学论证,制定技术实施细则。
1.0.3
本导则应用时,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规范或规定。还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积极采用先进技术,不断使计量供热系统和多样化采暖方式更加完善、可靠、经济合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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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年)
- 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2016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西藏自治区公安边防总队日喀则支队帕里边防派出所“模范边防派出所”荣誉称号的命令(2003年)
- 教育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2019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2006年)
-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2013年)
-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