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各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中切实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的要求,积极做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中央企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工伤保险,按照所在地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行业工伤保险费率,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社会统筹,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跨地区、流动性大的中央企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二、 中央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06〕5号精神,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全部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对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使用的农民工,也要采用有效办法保障其参加工伤保险权益。对于建筑施工等农民工集中、流动性较大行业的中央企业,要按照《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符合行业特点的农民工参保办法,如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参保,实现施工项目使用的农民工全员参保,切实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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