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江苏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2012年)
江苏省人民政府、海洋局: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审批江苏省海洋功能区划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江苏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区划》)。
二、
江苏省位于我国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区位优势独特。全省海洋资源丰富,海域滩涂宽阔。要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原则,合理配置海域资源,优化海洋开发空间布局,实现规划用海、集约用海、生态用海、科技用海、依法用海,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
通过实施《区划》,到2020年,全省建设用围填海规模控制在26450公顷以内,海水养殖功能区面积不少于30万公顷,海洋保护区面积达到管辖海域面积的11%以上,保留区面积比例不低于10%,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整治修复海岸线长度不少于300公里;围填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得到合理控制,海域滩涂资源得到科学开发,渔民生产生活和现代化渔业发展得到保障,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基本建立,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海洋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
四、
《区划》是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法定依据,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区划》范围、海岸线和海洋功能区类型的,由省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编制各类产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区划》的要求。要尽快完成沿海市、县(市)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批报工作。
五、
要认真落实《区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不断完善海域管理的体制机制,严格执行项目用海预审、审批制度和围填海计划,健全海域使用权市场机制。坚持陆海统筹方针,切实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地方海域使用金收入要支持海域海岸带开展综合整治修复。加大海洋执法监察力度,规范海洋开发利用秩序。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
国家海洋局要加强对《区划》修改工作的管理,对《区划》的实施工作予以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国务院
201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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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1987年)
-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2016年)
- 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年)(2016年)
-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1995年)
-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暂行规定(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青海省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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