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推进信息化管理基础建设,充分发挥组织机构代码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机构代码的编码、登记、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是指根据代码编制规则编制,赋予每一个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是指组织机构代码识别标识的载体和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纸质证书,副本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依法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全国代码中心)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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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0年)
- 关于推动生活性服务业补短板上水平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若干意见(2021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2020年)
-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年)
- 关于201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2017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2006年)
-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2017年)
- 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省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暂行办法(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