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示创业板市场风险,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证券投资,促进创业板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等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投资者参与创业板市场,应当熟悉创业板市场相关规定及规则,了解创业板市场风险特性,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并按照规定办理参与创业板市场相关手续。
第三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应当制订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及其他相关信息,充分提示投资者审慎评估其参与创业板市场的适当性。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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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际联席会议审批程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哥伦比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0年)
- 关于修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年)
- 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05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011年)
- 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