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示创业板市场风险,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证券投资,促进创业板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等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投资者参与创业板市场,应当熟悉创业板市场相关规定及规则,了解创业板市场风险特性,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并按照规定办理参与创业板市场相关手续。
第三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应当制订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及其他相关信息,充分提示投资者审慎评估其参与创业板市场的适当性。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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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2020年)
- 关于2011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督查问责典型案例的通报(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2007年)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航运发展的指导意见(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2017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2010年)
- 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运动项目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