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示创业板市场风险,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证券投资,促进创业板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等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投资者参与创业板市场,应当熟悉创业板市场相关规定及规则,了解创业板市场风险特性,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并按照规定办理参与创业板市场相关手续。
第三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应当制订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及其他相关信息,充分提示投资者审慎评估其参与创业板市场的适当性。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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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2012年)
- 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9年3月26日)
- 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2003年)
-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2009年)
-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
-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三峡工程稽察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02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