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从业资格制度包括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从业资格证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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