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12号(2017年)
为引导同业存单市场规范有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将《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公布)第八条“固定利率存单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期限原则上在1年以上,包括1年、2年和3年”的内容修改为“同业存单期限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可按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计息,并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本公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自2017年9月1日起,金融机构不得新发行期限超过1年(不含)的同业存单,此前已发行的1年期(不含)以上同业存单可继续存续至到期。
中国人民银行
2017年8月30日
- 国务院关于东北全面振兴“十四五”实施方案的批复(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9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为律师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的意见(2020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教育部农业农村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关于加强家政服务职业化建设的意见(2024年)
- 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2018年)
-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17年)
-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贫困革命老区整村推进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 保监会关于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199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