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程序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公正、公开;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四)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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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4月)
-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1999年)
- 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管理制度的通知(1999年)
- 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管理规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加强双边关系的联合声明(2005年)
-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0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爱沙尼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2年)
- 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