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2015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13年)
-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2015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2021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
-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2015年)
-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报检行为,维护正常的检验检疫工作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报检企业的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报检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报检企业,包括自理报检企业和代理报检企业。
自理报检企业,是指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本企业报检业务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出口货物的生产、加工单位办理报检业务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自理报检企业的规定管理。
代理报检企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为委托人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报检业务的境内企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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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2021年)
-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2010年)
- 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分级处置办法(2022年)
- 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在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宣传画上使用国旗、国徽图案的复函(2005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
-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1994年)
- 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2021年)
- 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2013年)
-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