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2015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13年)
-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2015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2021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
-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2015年)
-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报检行为,维护正常的检验检疫工作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报检企业的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报检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报检企业,包括自理报检企业和代理报检企业。
自理报检企业,是指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本企业报检业务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出口货物的生产、加工单位办理报检业务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自理报检企业的规定管理。
代理报检企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为委托人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报检业务的境内企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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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2021年)
-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2010年)
-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撤销乌兰察布盟设立地级乌兰察布市的批复(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高水平开放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4年)
-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2017年)
- 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199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宁波海关升格为正厅(局)级直属海关问题的复函(2002年)
- 教育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的意见(2003年)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 中国共产党章程(1992年)
-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