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报检行为,维护正常的检验检疫工作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报检企业的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报检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报检企业,包括自理报检企业和代理报检企业。
自理报检企业,是指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本企业报检业务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出口货物的生产、加工单位办理报检业务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自理报检企业的规定管理。
代理报检企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为委托人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报检业务的境内企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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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2021年)
-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2010年)
- 民兵工作条例(1990年)
-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
-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1年)
-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13年修订)(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电力迎峰度夏工作的通知(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