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代理报检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代理报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代理报检企业的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代理报检企业,是指获得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后,接受进出境收发货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为委托人办理报检行为的从事代理报检业务的境内企业。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代理报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决定工作。
直属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对代理报检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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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05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2023年)
- 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2007年)
-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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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