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规范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大灾准备金)管理,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农业保险条例》、《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及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灾准备金,是指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经营农业保险过程中,为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应对农业大灾风险专门计提的准备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按规定给予保费补贴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农业保险业务(以下简称农业保险)。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