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院校移交地方工作实施意见(2004年)
(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将军需大学、第一军医大学、第三军医大学成都军医学院、第四军医大学吉林军医学院等4所军队院校(以下简称4所院校)移交地方的重要决策,确保移交工作顺利、平稳进行,现就4所院校移交地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和原则
4所院校移交地方工作,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指示精神,按照有利于顺利移交、有利于长远发展、有利于为国家建设服务的要求,坚持立足军队实际与服从国家大局相统一,坚持平稳过渡与办学发展相衔接,坚持客观需要与条件可能相结合,精心组织筹划,军地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实施,确保移交任务圆满完成。
1.
整体移交。4所院校现有人员、教学设施设备、房地产以及债权债务等原则上整体移交地方,坚持实事求是,个别情况区别处理。保留完整的教育资源,确保教学、科研、医疗工作的连续性。
2.
着眼发展。正确处理移交工作与办学发展的关系,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高等教育的发展规律和管理体制改革要求,科学确立办学方向,合理设置学科专业,加大扶持力度,积极创造条件,促进院校持续发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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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
-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1988年)
-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宁波检验检疫局升格为正厅级直属局的复函(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2022年)
-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工程安全运用管理的意见(2019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航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