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院校移交地方工作实施意见(2004年)
(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将军需大学、第一军医大学、第三军医大学成都军医学院、第四军医大学吉林军医学院等4所军队院校(以下简称4所院校)移交地方的重要决策,确保移交工作顺利、平稳进行,现就4所院校移交地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和原则
4所院校移交地方工作,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指示精神,按照有利于顺利移交、有利于长远发展、有利于为国家建设服务的要求,坚持立足军队实际与服从国家大局相统一,坚持平稳过渡与办学发展相衔接,坚持客观需要与条件可能相结合,精心组织筹划,军地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实施,确保移交任务圆满完成。
1.
整体移交。4所院校现有人员、教学设施设备、房地产以及债权债务等原则上整体移交地方,坚持实事求是,个别情况区别处理。保留完整的教育资源,确保教学、科研、医疗工作的连续性。
2.
着眼发展。正确处理移交工作与办学发展的关系,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高等教育的发展规律和管理体制改革要求,科学确立办学方向,合理设置学科专业,加大扶持力度,积极创造条件,促进院校持续发展。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2001年)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
- 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2008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首都功能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2018年—2035年)》的批复(2020年)
- 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
-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200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