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院校移交地方工作实施意见(2004年)
(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将军需大学、第一军医大学、第三军医大学成都军医学院、第四军医大学吉林军医学院等4所军队院校(以下简称4所院校)移交地方的重要决策,确保移交工作顺利、平稳进行,现就4所院校移交地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和原则
4所院校移交地方工作,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指示精神,按照有利于顺利移交、有利于长远发展、有利于为国家建设服务的要求,坚持立足军队实际与服从国家大局相统一,坚持平稳过渡与办学发展相衔接,坚持客观需要与条件可能相结合,精心组织筹划,军地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实施,确保移交任务圆满完成。
1.
整体移交。4所院校现有人员、教学设施设备、房地产以及债权债务等原则上整体移交地方,坚持实事求是,个别情况区别处理。保留完整的教育资源,确保教学、科研、医疗工作的连续性。
2.
着眼发展。正确处理移交工作与办学发展的关系,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高等教育的发展规律和管理体制改革要求,科学确立办学方向,合理设置学科专业,加大扶持力度,积极创造条件,促进院校持续发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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