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农村合作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合作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农村合作银行的稳健运行,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村合作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股份合作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主要任务是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本规定所称股份合作制是在合作制的基础上,吸收股份制运作机制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第三条
农村合作银行主要以农村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为基础组建。组建县(市)以上农村合作银行适用本规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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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199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19届亚运会和第4届亚残运会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22年)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3年)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1996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产品范围的通知(2012年)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与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合并项目的通知(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