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年)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
- 典当行管理办法(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
- 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1995年)
-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
- 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2020年)
- 国务院关于上海市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2018年)
- 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 商务部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发展的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5年)
-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2012年)
- 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2010年)
-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
- 典当行管理办法(2001年)
- 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199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典当行管理办法(2001年)
- 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199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15号(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的决定(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7年)
- 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1992年)
-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行业(2015年)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前已批准生产和临床研究的新药的保护期的通知(2003年)
-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1979年)
-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2011年)